根据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对“活动板房”货品怎么纳税疑问的批复》(苏国税发〔1995〕287号)规定: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清晰,“活动板房”属有形动产类货品,发生出售行动应按规则征收增值税。单位与个体经营者出售“活动板房”并负责为买方装置的,属混合出售行动,按规定纳税。根据该规定,活动板房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,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%,小规模为3%,现阶段按1%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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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对“活动板房”货品怎么纳税疑问的批复》(苏国税发〔1995〕287号)规定: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清晰,“活动板房”属有形动产类货品,发生出售行动应按规则征收增值税。单位与个体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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